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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績優學生獎助實施要點
發稿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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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入學績優學生獎助實施要點

96年3月29日9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4月8日9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0月05日9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9月04日10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激勵成績優良學生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簡稱本校),以提昇本校學生素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為審議各項入學績優學生獎助金相關事宜,應組成「入學績優學生獎助金審查委員會」(簡稱入學績優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主計室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院系所主管代表各一名組成,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三、博、碩士班成績優良學生就讀本校,其經費由學生獎補助經費年度分配額度支出,其獎助原則及金額如下:

1.    經錄取本校且入學成績優良者。

2.    經當年錄取(限正取)其他績優大學校院者。

3.    本校應屆畢業生,畢業成績在該班前50%,經錄取(限正取)本校者,優先給予獎助。

4.    獲獎助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5.    本條第一、二款獎助資格、金額及績優大學校院之認定,須參照學生獎補助年度分配經費,經入學績優審查委員會審議。

四、成績優良學生經申請入學、聯合分發入學管道就讀本校大學部,核發獎學金方式如下:

1.    高中生申請入學:由入學績優審查委員會審酌學生入學當年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訂定獎學金標準、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陳報 校長核定後予以核發。

2.    聯合分發入學:由入學績優審查委員會審酌學生入學當年聯合分發入學成績及志願序等,訂定獎學金標準、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陳報 校長核定後予以核發。

3.    其他入學管道:

(1)本款其他入學管道係指推薦甄選、技優甄審(保送)、運動績優獨招、運動績優甄審(甄試)等入學管道。

(2)以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運動比賽、國際奧林匹亞競賽榮獲銅牌(或季軍,或第三名)以上獎項資格入學者,得予以優先核發獎學金。

(3)本款各入學管道由入學績優審查委員會依公正客觀原則,議定獎學金標準、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陳報校長核定後予以核發。

4.    本條獎學金之申請資格,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須符合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列各該班級前十名者,始給予後續之核發。

5.    獲得本項獎學金之學生,在學期間如有休學或延畢(延長修業年限)情形,應停止後續之核發。

五、依本要點獲獎助金之各學制學生,得依本校與外國學校交換學生及選送出國研修等相關規定,優先遴送出國進修及補助所需經費,相關辦法由研究發展處訂定之。

六、為表彰成績優良學生就讀本校,本要點獎助金之發放,以利用全校性或公開集會場合頒發為原則。

七、為增進激勵成績優良學生就讀本校,本校招生相關單位應就各年度入學績優學生獎助措施,於本校、相關網站及媒體宣導之。

八、本要點有關各學制及入學管道入學績優學生獎助金額及實施年度,由入學績優審查委員會訂定之。

九、外國學生入學績優獎助要點另訂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維護人:本系 總OO者
更新日期: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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